《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①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②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③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④ 教师进行有偿家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