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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
发布时间:
2022-11-10
试题来源
2019年5月19日重庆市市属、潼南区、大足区教师招聘考试卷《综合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解析(教育类)
试题答案
答案:错误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教师法》。《教师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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