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教师的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1)教育教学权
教育教学权是指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科学研究权
科学研究权是指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指导评价权
指导评价权是指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4)获取报酬权
获取报酬权是指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
(5)民主管理权
民主管理权是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6)进修培训权
进修培训权是指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