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A市第四小学五年级(4)班班主任朱某组织本班八名学生在校外补课,共收学生1500元补课费,朱某受到记过处分,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取消三年内评优、晋级资格,扣发当年绩效工资,被调离原岗位,全额退返违纪所得。”这段材料中,朱某违背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 )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