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的同班同学。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面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到了王某的左眼。当时,王某只是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经过询问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得知真相,立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再次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最终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进行赔偿。
问题:
(1)本案涉及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本案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各自承担什么责任?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在中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①自然人;②法人;③其他组织。材料中,陆某不小心戳到了王某的左眼,班主任知情后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王某最终将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因此,王某、陆某、班主任、学校都是本案涉及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为他们都参与到了教育法律关系中。
(2)本案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有学校、班主任和陆某的监护人。
六年级的陆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于自己的疏忽造成王某的伤害,由陆某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班主任的职务行为有过错,对陆某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所在学校承担。
班主任询问王某过后未采取措施使得王某的伤情严重,存在主观过错,学校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因此班主任需要承担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