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中学教师王某在课堂上提出“读书是为挣大钱娶美女”的观点被媒体披露后,舆论哗然。迫于舆论压力,该中学按照该市教育局的要求,报省教育厅同意,依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王某实施解聘。该市教育局还发通报要求所属中学不得再聘王某当教师,王某认为教育局的处理不合法,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做出一审判决,王某胜诉。
请分析法院做出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资格条例》第六章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综上所述,材料中王某的行为,没有达到解聘和撤销教师资格的程度,因此法院判决王某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