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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东山市城北区居民刘某在该市城郊区开了一家化工厂,该化工厂因违法排污,被城郊区环保局查实后给予了罚款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刘某不服,向位于该市市中区的东山市环保局提起了行政复议。东山市环保局经复议后认为,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罚款数额偏低,遂作出了对刘某化工厂处以10万元罚款的决定,刘某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可向(  )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22-11-10
试题答案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完整解析请在题库中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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