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学五年级(1)班期中考试数学试卷改完了,有10多位学生的成绩低于80分,班主任戚老师很生气,便向这些学生的家长群发了短信:“某某67分,某某73.5分,某某78分……这些连80分都不到的成绩是垃圾成绩!某某只考了29分,简直是垃圾中的垃圾!留在学校没有任何意义,建议主动退学,收到短信的家长明天到学校开家长会。”短信中使用了学生的真实姓名,所有家长能了解到每位学生的成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案例分析该教师的行为侵犯了学生哪些权益。
老师的做法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受教育权和隐私权。
(1)老师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本)》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材料中,老师群发短信给家长,并在短信中认为学生的成绩是“垃圾成绩”“垃圾中的垃圾”等,没有充分尊重学生,侵犯了其人格尊严权。
(2)老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本)》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材料中,老师在短信中劝告家长,建议让学生退学,试图剥夺学生平等教育权利,侵犯了其受教育权。
(3)老师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本)》第四条(三)规定,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材料中,老师群发成绩给家长,并且采取实名的方式,把学生的成绩隐私公开,侵犯了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