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民间采取“分户析产制”,即父母将财产平均分配给每个儿子。而宋开宝元年颁布诏令:“荆蜀民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得别财异居。”两年后又诏:“诱人子弟析家产者令所在擒铺流配”。最后升级为“父母在别财产异居者论死”,并正式收入《宋律》。这反映出宋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