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学教师王某让已下课的学生赵某(不满10周岁)为其打开水,赵某在打完开水上楼时,恰逢学生阎某(已满12周岁)在学校楼道的防盗门横梁上打秋千,学生阎某将暖水瓶碰碎烫伤了赵某的右腿。事发之后,教师王某及校方送赵某到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赵某右腿烫伤面积为3%(深Ⅱ度)。
试根据我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例,围绕下列问题加以评析。
教师王某让学生打开水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为什么?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对于学校教师而言,其职务行为就是教育教学活动,以及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合理关联的活动。如果教师役使学生的行为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合理的关联,应当认定役使学生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如果教师役使学生的行为纯粹是为谋己之私利,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一般认定为非职务行为。材料中,教师让学生为其打开水,完全是教师个人的意志和行为,不是工作中的职务行为,不能体现学校的意志,不属于职务行为。
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一名教师不能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让学生在下课以后为其打开水。老师的这一行为未能尽到对学生应尽的义务,在主观方面存在过错。老师让学生为其打开水与学生被烫伤存在因果关系,且老师的行为是个人行为,非职务行为,所以老师对学生的损害结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