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三学生王某平时特别贪玩,经常瞒着父母逃学,学习成绩很差。班主任薛老师采用罚站、罚抄作业等措施均无效果,最后建议学校开除王某,理由是王某的成绩可能会影响学校中考的升学率。学校采纳了班主任的建议,将王某开除学籍。
问题:
1)本案例中的法律主体有哪些?
2)运用相关法律分析本案例。
(1) 本案例中的法律主体有学生王某、班主任薛老师以及学校。
(2) 运用相关法律分析本案例: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教师不得对学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薛老师采用罚站、罚抄作业等措施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权是学生最主要的权利。我国一系列的法律都对此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班主任薛老师建议学校开除王某,学校采纳了班主任的建议开除了王某, 班主任和学校都违反了教育法的规定。
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由此可见,班主任和学校的行为违反了多部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得给予相应的法律处罚或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