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对外发《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此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就引起网络热议。在文人的笔下,教育惩戒充满着温度,也让他们难以忘怀。鲁迅回忆他的老师寿镜吾“他有一条戒尺,但不常用,也有罚跪的规则,但也不常用”。魏巍在《我的老师》中写到“他的教鞭好像要落下来,我用石板一迎,教鞭轻轻的敲在石板边上,大伙笑了,她也笑了”。
问题:
作为一名教师,如何看待和使用教育惩戒权?(6分)
教师的惩戒权指的是教师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针对学生做出的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而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是学校和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权力的一部分。
现代教师惩戒权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规模化、制度化的教育及其活动需要赋予教师一定的权力来维持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在接受外在行为规范并将其内化为自身行为准则的过程中也无法全然排除外来的强制性影响,在其走向自律之前他律往往是必经的途径之一。
随着社会逐渐法制化,教育逐步被纳入法制轨道。教育惩戒权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教师权利,不可避免地受到法律的规范与制约。教师尽管拥有一定的合法的惩戒权,但必须尊重学生的个体权利。教育惩戒权必须在合理公正的原则下使用,遵循一定的法律要求,不然就是违法。
在行使惩戒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惩戒的主体是教师,只有合法的主体才能行使相应的惩戒权,作出适当的惩戒行为。
(2)正确认识惩戒的对象对惩戒权的合法行使意义重大。只有明了惩戒的对象是学生行为,而不是学生自身,才能在惩戒时做到“对事不对人”不致出现带有个人感情色彩的极端惩戒现象,真正本着教育目的对学生施行惩戒。
(3)惩戒时必须做到教育性、合理、公正并尊重学生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