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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张老师是某县初中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20余载。由于他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探讨教学方法的改进,其中一篇论文被评为教学论文二等奖。不仅如此,张老师把自己的科研成果付诸实践,他利用自己的心得体会,在班上因材施教,对症下药。张老师以自己的言传身教在学生中树立了崇高的威信。由于张老师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2005年被评为县级“模范教师”。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2005年底,县教育局某位领导找到张老师,想让他的侄子进入张老师的班级,但由于该生特别调皮,张老师委婉地拒绝了该领导的要求。事隔不久,县教育局突然收回张老师所获的“模范教师称号”,收回所得奖金,理由是张老师撰写的论文哗众取宠,没有实际效果;而且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大,张老师不配得“模范教师”称号。张老师得知此事后大为吃惊,立即找县教育局交涉,要求县教育局承认自己的教学科研能力,保护自己辛苦得到的荣誉称号,但县教育局不予理睬。张老师所在的学校议论纷纷,人们传说张老师出了问题,要不怎么会被剥夺“模范教师”称号。张老师为此精神恍惚,精神压力很大,以致住院月余,花去医疗费500余元。张老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县教育局非法剥夺自己的荣誉称号,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县教育局返还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原有范围内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1)案例中县教育局侵犯了张老师的哪些权利?

(2)本案例所侵犯教师权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11-10
试题答案
答案:

(1)案例中县教育局主要侵犯了张老师的科学研究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陈述、申辩权。

(2)县教育局侵犯了张老师的科学研究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第九条规定:“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教师依据法律规定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本案中,县教育局以张老师撰写的论文哗众取宠,没有实际效果;而且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大,张老师不配得“模范教师”称号等为由,不仅未对张老师的科学研究进行鼓励和支持,还违法收回张老师所获的“模范教师称号”,收回所得奖金,侵犯了教师依法享有的科学研究权。

县教育局侵犯了张老师的荣誉权、名誉权等人格权。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张老师基于人格权依法享有荣誉权和名誉权。本案中,由于张老师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2005年被评为县级“模范教师”,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这是张老师认真工作取得的成绩所带来的荣誉和名誉。县教育局为打击报复张老师,以其撰写的论文哗众取宠,没有实际效果;而且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大,张老师不配得“模范教师”称号等为由,违法收回张老师所获的“模范教师称号”,收回所得奖金,侵犯了教师基于人格权所依法享有的荣誉权和名誉权。

县教育局侵犯了张老师的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张老师得知县教育局处理收回其所获的“模范教师称号”和所得奖金后立即找县教育局交涉,要求县教育局承认自己的教学科研能力,保护自己辛苦得到的荣誉称号,但县教育局不予理睬的行为侵犯了张老师的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本案例所侵犯教师权利的具体内容有教师的科学研究权、荣誉权、名誉权和陈述、申辩权。

解析:同上。  [完整解析请在题库中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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