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2月5日下午3时许,某小学上第二节课时,一年级(2)班任课教师张某因故未到教室上课,也未向校领导请示派人代课,而是自己安排本班班长王某看管学生们自行学习,并交代说:“哪个学生捣乱,用棍敲!”上课约十分钟,该班李某斜坐在座位上削铅笔,王某误认为她在吃东西,遂从讲台上将教师常用的教棍扔下打李某,李某出于本能,用手一挡,棍头正巧刺在后排坐的8岁女同学赵某的左眼,造成左眼失明。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其左眼珠已萎缩,需摘除并安装义眼,属重伤乙级,需花费数万元。而赵某家经济困难,父母借钱带赵某到上海等地求医,费用达3.5万多元。
请问在此案例中谁应当承担对赵某人侵权责任,为什么?
此案例中,学校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可以对教师张某提出追责,赵某父母可以对王某的监护人父母提出追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材料中张某本该进行教学工作却未向校领导请示私自派人代课,王某在代课的过程中没有做好对学生的保护,这期间对学生所造成的伤害由学校负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材料中教师张某由于在履行职务中的过失造成赵某受伤,学校予以赔偿后,学校可以向教师张某追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题干中对于赵某的伤害,王某负有责任,由于王某是未成年人,赵某家长可向王某的监护人父母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