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于2000年7月1日结婚,2017年2月1日离婚,房屋A由张某婚前所购买,登记在张某名下,婚后由两人共同经营出租;房屋B是2016年5月20日由李某和张某共同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张某与李某名下;婚姻存续期间,张某和李某的工资收入共计人民币50万元,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