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10余位学龄儿童和少年的家长因不听乡村干部和学校领导教师的再三劝导,既不送无故休学的子女返校,又不执行政府有关的处罚决定。某县人民法院根据乡政府申请,对这些家长实施了处罚,强制执行。在过去十几年里全国出现了不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家长因不尽法定义务而被追究违法责任的案件。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案例中学龄儿童必须要接受义务教育,这也是是学龄儿童需要履行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案例中家长不送孩子上学的做法是错误的,家长有责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政府也有权利让家长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案例中乡政府提出申请强制执行保障适龄儿童入学是合理合法的,让学龄儿童上学也是政府的职责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中既不送无故休学的子女返校,又不执行政府有关的处罚决定就是违反了法律,可以追求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适龄儿童不可因为家长反对上学就无故辍学,每一个适龄儿童都是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有受教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