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的原因。
义务教育的基本特性有:普遍性(普及性)、强制性(统一性)、公共性(公益性)、免费性(义务性)。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二条中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章第五十七条中规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2)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3)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4)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