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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要求

李老师参加某教育学会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术研讨会,未事先请假,也未向学校领导请示派人代理,致使他所任教的两个班各有一节课缺课。学校发现后,按照本校的教学管理规定,认定为教育事故。李老师对学校认定意见不服,向学校的主管部门申诉,要求撤销。其申诉理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结合案例用法律法规知识分析:(共10分)

(1)该教师有权利对学校的认定意见提出申诉吗?

(2)该校的主管部门会同意他的申诉要求吗?为什么?

发布时间:2022-11-10
试题答案
答案:

(1)该老师有权利对学校的认定意见提出申诉,依据是《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2)该校的主管部门不会同意他的申诉要求,因为该老师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的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该老师显然没有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没有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此外,《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还指出,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其政处分或者解聘。

解析:同上。  [完整解析请在题库中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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