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 )内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