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学组织学校篮球比赛,学生张某(14岁)在争抢篮板球落地过程中,摔在球场上,造成大腿粉碎性骨折。经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近4万元。事后,张某父母认为篮球赛是学校组织的,理应由学校承担全部医疗费用,要求学校赔付4万元医疗费用。但学校认为这是校方组织的正常篮球比赛,在这种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所发生的意外,学校也不可能预见意外的发生,学校认为自身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结合以上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法律规定的学校过错原则,学校在此案件中是否存在过错?
(2)学校是否需要承担全部医疗费用?请说明理由。
(1)学校无过错,我国法律规定学校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的,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材料中张某在篮球比赛中受伤,在这种具有对抗性、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因此学校没有过错。
(2)学校不需要承担张某的医疗费用,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人道主义的赔偿。根据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具有对抗性和风险性的体育竞赛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职责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但是学校有条件的,可以根据条件,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适当对张某给予经济补偿。案例中,张某的伤害是由于自身竞赛所致,所以学校不承担全部责任,医疗费应该主要由张某的父母承担,学校可适当对其给予人道主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