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几种具体客体。
典型的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1)物是指一切财产权利对象。它包括自然之物和人造之物,如学校的经费、校舍、场地、设备等。
(2)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表现出的各种活动。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如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辍学行为等。
(3)智力成果是指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如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著作、科技成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