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教师为督促班上学生按时完成作业,对学生实行“连坐”式惩罚。将全班学生分为若干个小组,如果小组中有一名组员未按时完成作业,全体组员都要受罚,惩罚方式多以惩罚抄课文等为主,且至少是罚抄5遍以上。许多孩子无故受到“牵连”,常常抄课文至深夜。
另一位教师则对班上的孩子实行“连奖法”,比如背诵课文时,由于学生在接受能力、学习基础方面存在差异,有的学生很快就能背出,有的学生却要花很长时间去记忆,最后可能还是背得吞吞吐吐。因此,这位教师让孩子进行“接龙”背书,以组为单位,各组间进行比赛,每个组都必须全员参加,每组中第一排的同学从课文的第一句开始背,每个人背一句,依次接下去,一直背到该组最后一排的同学,再轮回到第一排的同学,如此循环,直至把整篇课文背完,用时最短的小组获胜。获胜小组的每个组员都可以得到平时成绩加0.5分的奖励。在背诵过程中,即使个别同学背得较慢也不要紧,只要全组同学最终共同完成了任务,奖励人人有份。
请运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相关知识,对上述材料中两位教师的做法分别进行评价。
从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相关知识来看,第二位教师的做法更符合教育规律和正确的教育理念。具体分析如下:
(1)第一位老师的做法分析
该位教师对学生进行“连坐”惩罚。从教育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这种“连坐”式惩罚属于正惩罚,是指有机体作出某种反应以后,呈现一个厌恶刺激(如体罚、谴责等),以消除或抑制此类反应的过程。然而,在教育上使用惩罚,只有在积极的目的下,使之符合负强化的原理,惩罚才会产生教育价值。从教育学的角度来看,该老师罚抄作业至少是5遍以上,同学常常抄作业至深夜,已经属于体罚,侵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权,该教师没有做到关爱学生。因此,第一位老师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2)第二位老师的做法分析
该位老师对孩子采取“连奖法”。从教育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该方法属于正强化,即给予一个愉快刺激,从而增强其行为出现的概率。正强化可以塑造良好行为。从教育学的角度来看,该老师采取了小组合作教学的方式,让每位同学都参与进来,发挥了每一位同学的积极性。该位老师的做法是比较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