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校初一学生张华平时学习懈怠,课堂纪律能力差,经常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并有多次偷窃行为,班主任屡次教育不见成效,报请学校同意后,通知家长,责令其自动退学,否则开除其学籍,在学校和班主任的不断施压下,家长最终选择让张华自动退学。
依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对学校及班主任的做法进行判断与分析,并据此给学校及班主任两条建议。
学校及班主任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违背了相应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张华正处于接受义务教育的阶段,学校应该保证张华接受法定年限教育的权利,而不是因为他屡犯错而责令其退学。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综上所述,学校和班主任的做法是错误的。学校和班主任没有权利开除张华学籍,或者责令其退学,学校和班主任的做法侵犯了张华接受完法定的九年义务教育的受教育权利。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该责令其改正,有关责任人应当受到行政处分。
建议:
(1)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该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形成教育合力,共同教育未成年学生。
(2)对于学校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但是管教无效的,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